详情: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受托经营、转租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,其住房租赁资金应按照成都市《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》的规定纳入监管。
《通知》施行之日(20年9月11日)起新产生的租赁关系,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
超过三个月的,住房租赁企业应将收取的租金、押金和利用“租金贷”获得的资金存入监管账户。
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3个月的,应将租金、押金存入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。如租金支付周期超过3个月未进行监管的,可向房屋所在地住建部门投诉。
租金监管账户信息
账户名称:
开户行:
开户账号:
经核实后的举报人,优客逸家将赠送您一张
50元的租房抵用券,以感谢您督促住房租赁行业健康发展。